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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治城:中国城市及社区治理探微

王德福 勿食我黍
2024-08-28

《治城:中国城市及社区治理探微》

王德福 著

广西师大出版社·新民说

2021年1月



【内容简介】


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在最基层的城市社区里,如何治理发生在居民身边的、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小事情?本书聚焦城市社区治理,通过作者在全国十余个城市二十多个社区的实地调研,对社区治理研究和实践领域中的主要经典议题进行再讨论,为认识中国城市社区和社区治理、提炼中国基层治理经验、推进相关研究提供了有益参考。


本书是作者将主要精力转入城市基层治理研究后的第一部书,其独到的调研心以相对自由的学术随笔形式集结成册。作者于2015年7月份开始进行城市社区调研,先后到南京、上海、佛山、黄冈、杭州等十多个城市的二十多个街道社区做调研,没有拘泥于枯燥理论的阐述,而是在对具体治理议题的分析中展开细致和深入的讨论,产生了不少跟既有观点有张力的看法。


深入乡土,聚焦城市,重新发现中国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院长贺雪峰领衔,

“华中乡土派”大型原创学术随笔系列作品首次集结





【新书文摘】

 陌生人社会的激励机制

作者|王德福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




重庆长寿调研时,我又遇到了那个各地普遍出现的业主自治中的老问题:业主自治中的积极分子,难以可持续地积极下去——热心出来参与业委会工作的人,不可避免地被一些业主误解、质疑甚至谩骂,热情很快消退。一个有趣的对比是,社区自治的居民组长、楼栋长、巡逻队员等积极分子,却普遍动力十足,积极了几年十几年的老同志非常多,以至于如果不是他们主动要求退出,新的积极分子都很难递补上来。
 
当然,这样的对比并不完全合适。二者的一个很重要区别在于,长寿的居民组长、楼栋长和巡逻队员们是有“工资”的:组长每月440元,据说今年要增加到500元,楼栋长和巡逻队员则有220元。而我们调研的长寿几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如黄雅小区、云香小区等,都是无偿服务,甚至连通讯补贴等都没有。曾经有的小区业委会委员拿了补贴,被业主发觉后,加上其运行中又存在其他问题,都被业主组织起来罢免掉了。
 
调研时,黄雅三期业委会的实际负责人叶老师就建议,希望政府能够加大扶持力度,像居民组长一样,给业委会成员适当发点补贴。这个建议显然不现实,却也表明,物质激励的影响即使不能说是决定性的,但或许也是必要的。长寿的业委会成员不拿报酬,主要与其住宅小区建成年代较早,小区缺乏公共经营收入有关。在我去过的许多大城市,一些小区公共经营收入比较可观,业委会成员的报酬便可以从中支取,有的甚至还会聘用专职的财务人员。即便如此,业主自治依然存在积极分子激励不足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城市基层社会的自治事务,如何实现对积极分子的有效且可持续的激励,确实是一个真问题。

 
为什么自治的实现,需要对积极分子进行有效且可持续的激励呢?自治,本质上是一种居民合作,是一种集体行动。城市基层社会的自治建立在陌生人社会的基础上,天然缺乏社会资本的滋养,个体之间处于原子化状态,自治是要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之上达成有效合作。有效合作需要利益关联方共同认可合作规则,承担合作成本,进而享受合作收益。这里有一个因素非常关键,那就是合作的发起者,也就是积极分子。合作是数量众多且分散的居民的集体行动,缺乏发起者,群龙无首,合作就难以启动,合作过程中的许多事务也无法完成。积极分子便是合作必不可少的关键少数。
 
一般来说,社会结构常态由少数积极分子和消极分子,还有中间大多数的沉默分子构成;沉默分子是需要积极分子动员和组织的力量,却又容易被消极分子分化和瓦解,这在业主自治事务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某种意义上,积极分子部分承担了合作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由此引发了“搭便车”的问题:不合作者在没有承担合作成本的情况下享受合作收益,如果这种行为数量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合作达成的影响就有限;如果其产生负面示范效应,导致更多的人加入“搭便车”行列,合作就无法达成。在熟人社会中,社会内生的舆论和规范等能够发挥一定的约束“搭便车”行为的作用,但在陌生人社会中不存在这样的社会机制。因此,约束“搭便车”行为主要依靠积极分子的有效动员,做工作,将这类行为减少到最低程度。总而言之,积极分子是陌生人社会中合作可以达成的关键因素。
 
积极分子承担部分合作成本,仅靠享受合作收益并不足以使其积极起来,更不要说可持续地积极下去。熟人社会中是可以内生出社会激励机制的,积极分子可以通过这些事务获得熟人社会的认可与赞扬,积累社会性权威,社会激励的效果直接嵌入到其在熟人社会中的日常生活中,融入其在熟人社会中的人生价值的自我实现中。相比之下,陌生人社会缺乏内生的社会激励机制。尽管他们也可以获得部分居民的肯定性评价,但其效果比较有限,远不如熟人社会中有力量。相对较弱的社会激励,就要求通过其他途径的激励机制来增强积极分子的行动动力。目前来看,无论是业主自治还是社区自治中的积极分子,其主要的激励机制可以称为“自我激励”。所谓自我激励,就是积极分子对其行为价值的自我确认,这种确认完全不依赖于外在评价体系,而主要是自我实现意义上的内在需求。在实践中,积极分子都认为自己所做的事情有意义有价值,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为让自己的生活更有规律、更有意思。
 
一位居民组长说,自己以前赋闲在家,只能靠打麻将消磨时间,跟社会脱节;出来做组长,有事情做了,还能够接触各种人和各种事,能够接触社会,接触新鲜事物,哪怕是不好的事情,“比在屋里耍起强,有充实感”。这种自我激励方式非常普遍,而其之所以可能,主要还是在于积极分子群体本身的特点。一般来说,成为积极分子的人,都具有性格外向、喜欢与人打交道、热情热心的特点,在参与公益事业的过程中,他们能够收获与其性格特质、生活品味和人生追求相契合的体验。不具备上述特质的人,基本上也不会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是否具备自我激励的能力,是积极分子的基本素质。调研期间,我同积极分子访谈时一个非常深刻的感触是,做这些事情已经成为他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他们几乎没有人认为因此会给自己带来压力或者其他负面的消极影响,相反,这些事不仅是“反正闲着也是闲着”的顺手而为之事,更能够提高其生活质量。
 
正如本文开头所描述的那样,虽然同样具备强有力的自我激励,居民组长等同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还是表现出积极性方面的巨大差异。简言之,业主自治中的积极分子,其自我激励的效果虽然有效,却也容易被来自其他业主,特别是一些消极分子的风言风语消解;相比之下,居民组长等面临的舆论环境要好得多,至少不大可能出现居民赤裸裸的消极舆论打击。个中原因其实并不难理解:业主自治中有着巨大而且直接的利益关联,业主对大修基金、小区公共收入等与自己直接相关的利益非常敏感,业委会确有寻租可能,包括与物业或者开发商发生利益交换,陌生人社会的信息不对称又增加了业主的想象空间,这都是消极分子散布消极舆论并影响沉默的大多数的基础。居民组长等并不与居民的利益发生直接关联,甚至在牵头组织居民进行小规模合作,需要向居民收费时,组长们都要格外小心,尽量不单独接触钱,防止落人口实。因此,他们的自我激励产生的效果要比业主自治中的积极分子更加持久。
 
但上述原因并不是全部,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社区自治中的积极分子,还具备另外一种激励机制,是业主自治所不具备的,我将其称之为“组织激励”,更准确地说叫作“体制激励”。显然,这里所说的组织是体制性的组织,也就是社区基层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构成的社区基层组织,以及街道办事处所代表的基层政权组织。长寿社区的居民组长和楼栋长们的身份具备一个特殊属性——在多数城市中,组长和楼栋长都主要是居民志愿性的非正式身份,而长寿区却将其半正式化了。半正式化的主要方式就是由政府财政为其发放报酬,也就是前文所说的440或220元补贴。不要小看这“关键一招”,如果不发报酬,他们就仍然是体制之外的志愿者,主要靠个人的热情,和社区工作人员与之建立的私人感情维系与基层组织的关系;有了这样的半正式身份,基层组织就可以对其实施一定程度的激励和约束措施。这种激励是来自体制的,自然是体制激励,其主要做法就是基层组织在组长、楼栋长们之间展开的“工作竞赛”。长寿社区的做法是,将组长们的工作纳入社区考核体系中,在每月例会和年终总结表彰会上,对所有组长楼栋长的工作进行评价与奖励,并辅之以少量的奖金。这种激励方式的效果是非常有效的,不止一位居民组长说,他们非常看重组织的评价。基层组织的激励机制,实际上将积极分子组成了一个小范围的“熟人群体”,在这个同陌生人社会迥异的熟悉群体中,能够产生舆论,产生面子竞争,产生“不能比别人差”的内在价值需求。另外一方面,作为基层组织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社区也会公开维护积极分子的“权威”,通过院坝会等各种公开形式,树立和强化积极分子作为社区人员的身份。正是通过这种激励,积极分子对社区形成了比较强的组织认同。这种认同是公共性的,不同于其单纯作为志愿者,同社区工作人员之间的私人情感认同。组织激励或体制激励,是稳定的、可预期的,同时具备公共性,是对积极分子自我激励的某种升华,能够更加强化自我激励的效果。
 
业主自治中的积极分子显然缺乏组织激励。在实践中,业主自治要比社区自治显得更加纯粹,在常规运行过程中,基本上完全游离于体制之外。这种纯粹的自治,虽然符合法律要求,却也将业主自治组织抛给了一个陌生的业主社会。由于陌生人社会内生的社会激励比较弱,业主中的积极分子就只能依靠自我激励支撑下去。当他们遇到消极分子制造的消极舆论时,缺乏来自社会激励所提供的保护和支持,也缺乏来自体制的保护与支持,其自我激励的效果就变得非常脆弱。这就是业主自治两大困境中的弱激励困境(另外一种是弱约束困境)。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业主自治最根本性的困境。结合上面的分析,我们或许可以为克服这个困境探索一种新的可能性。在陌生人社会的社会激励难以有效发育出来的前提下,引入基层组织的组织激励,为业主积极分子提供保护和支持,对冲消极分子的消解作用。组织激励并不一定意味着要像吸纳居民组长一样,将业主积极分子也吸纳到社区组织体系中来,实际上这种做法很可能面临法律上的障碍。一些地方在探索业委会与居委会的交叉任职,具体效果如何,我还没有实地考察,不好妄言。我倒是觉得,对于业主积极分子的组织激励,主要是通过基层组织参与到业主自治的舆论生产和舆论“斗争”,为业主积极分子提供更加有利的积极的舆论环境,在其受到消极分子的质疑甚至谩骂时,能够实事求是地予以支持和保护,该站出来力挺的就要理直气壮力挺,不使他们陷入孤立无援的困境。要认识到,在陌生人社会中,体制性的基层组织是最稳定、最可依靠的力量,社会激励难以发育,自我激励又比较脆弱,那么,组织激励就无疑是最现实的也是最应该调动的方法。发达的深入到居民身边的基层组织体系,是我们的城市治理的巨大体制优势,从激励机制的角度来思考基层组织与业主自治的关系,或许可以为我们构建更加完善的基层自治体系打开新的想象空间。就我所了解,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还太少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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